三亚市企业减负财政奖补实施方案公布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企业减负财政奖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企业减负财政奖补实施方案》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123次会议和七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8日
三亚市企业减负财政奖补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减税降费精神,通过采取财政奖补的方式,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企业的信心和竞争力,支持企业更好的投身海南自贸区(港)的建设,现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奖励企业是在三亚市范围内设立,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三亚市的企业。
第三条 本方案奖励企业的范围是在三亚从事旅游业、热带高效农业、医疗健康产业、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产业、会展业、金融与商务服务业、商贸物流业、科技教育文体产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对于过往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及原已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予奖励。
第二章 政策奖励条款
第四条 对属于奖励范围内的企业当年度在三亚地方财力贡献(不含契税、土地增值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给予奖励支持。
对来自企业利润形成的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给予40%的奖励。
对企业员工形成的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给予40%的奖励。
对除以上两条之外的其他对三亚地方财力的贡献给予30%的奖励。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奖补资金每年申报和审核拨付一次。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每年的政策兑现工作。
第六条 市税务局负责核实和剔除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财力贡献数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实企业的登记数据,市财政局根据核实后的各企业申报资料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税务局,由其按规定拨付至各企业。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奖励申请联审,防止企业多头申报、重复补助。同时,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保障奖补资金申报及兑付规范性。
第七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每年1月31日前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上年度奖励:
1.奖励申请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企业(个人)纳税资料;
4.承诺提供全部材料真实性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5.奖励拨付银行及账号。
第八条 企业每年负责统一申报员工的奖励,并将员工的奖励资金核拨至员工个人账户。
第九条 企业如果没有按时申请奖励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申请奖励,超过一年的视同自动放弃当年度奖励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企业和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奖补的,除取消本优惠政策享受资格外,责令其退回奖补所得,将其列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
第十一条 本方案与三亚市其他同类型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享受本方案奖补政策的企业,如果注销或迁离三亚市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当年度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奖励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如需要继续给予奖励扶持,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提出延长申请。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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