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根据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近日发出的有关通知,我省利用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及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可获70%资金支持。
在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该专项资金支持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项目;支持境外展会项目,包括境外参展团组项目,单个企业参展项目,企业赴境外自主办展(会)项目,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或省商务厅组织的国(境)外特定经贸展(会)项目。
在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方面,该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增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对中小外贸企业利用“信保通”系统开展保单管理、企业资信调查、海外风险信息查询以及业务数据分析等业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予以支持;对中小外贸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资信服务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予以支持;对中小外贸企业参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定期开展的风险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所产生的差旅费用予以支持。
对资金支持项目原则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限额按相关使用细则规定执行。
2019年度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及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实施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在2019年8月30日前在网上申报并提交资金申请材料。
通知原文:
关于做好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方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做好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及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方向项目(以下简称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使用细则(修订版)的通知》(琼商财〔2018〕403号,以下简称《使用细则》)、《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的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开拓国际市场及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扶持资金的企业及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贸企业。
(二)已取得开展进出口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备案(组织境外参展团组项目的商会、协会、会展公司等中介机构不要求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
(三)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资金支持内容,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近三年已连续获得开拓国际市场方向资金但仍未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不列入支持范围。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七)其他按省商务厅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和受理
(一)网上申请。资金申请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时间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系统(http://zxkt.mofcom.gov.cn),在该网站填报相关项目信息并提交资金申请。
(二)纸质材料申请。
1.申请材料实行属地受理,资金申请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递交资金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资金申请材料统一上报省商务厅组织审核。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自留一份资金申请材料。
2.资金申请单位报送书面材料时应同时提供有关凭证原件,经相关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退回,同时省商务厅可根据审核情况通知资金申请单位提交有关凭证原件进行二次核对。
3.申请材料必须齐全规范,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情况。
4.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材料必须清晰完整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复印件不清晰不完整的材料一律退回不受理。
5.申请材料应按顺序编写目录及页码。
三、申报时间
(一)2019年度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及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时间: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实施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在2019年8月30日前在网上申报并提交资金申请材料。资金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上网填报并递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省商务厅将不再受理,后果由资金申请单位自负。
四、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当地企业递交的项目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并于9月10日前将初审通过的资金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如市县商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初审材料,省商务厅将不再受理,后果由市县商务部门负责。
省级项目及经各市县(区)初审后上报的项目,均由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商省财政厅核定后统一直拨企业。
五、资金支持项目内容
(一)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 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项目。
(1)境外专利申请。支持企业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协定)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等,支持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咨询费、律师费、申请费等相关费用。
(2)境外商标注册。支持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申请。
(3)资质认证。支持含国际化标准组织相关资质认证(不含ISO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仅支持产品生产厂家在海南的企业)以及目标国家或地区产品进口资质认证,支持初次认证的认证费(含咨询培训费和产品检验检测费)、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申请资质认证项目的企业在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应已开展进出口业务,否则不给予支持。
2.境外展会项目。
(1)境外参展团组项目。支持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费、场地租赁费、参展企业人员国际旅费(含国际联程票中的国内段)、宣传资料费、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其他费用(出国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用)。
(2)单个企业参展项目。支持展位费、布展费、参展企业人员国际旅费(含国际联程票中的国内段)、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出国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用)。
(3)企业赴境外自主办展(会)项目。根据企业上年底提出的并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的境外自主办展(会)项目计划申请和项目方案,支持场地租赁费、布展费、展品运费、宣传资料费、办展企业人员国际旅费(含国际联程票中的国内段)、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出国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用)。
(4)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或省商务厅组织的国(境)外特定经贸展(会)项目。支持参加展(会)的企业的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费、宣传资料费、参展企业人员国际旅费(含国际联程票中的国内段)、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出国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用)。
(二)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1.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对中小外贸企业利用“信保通”系统开展保单管理、企业资信调查、海外风险信息查询以及业务数据分析等业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予以支持。
2.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对中小外贸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资信服务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予以支持,支持标准按《使用细则》规定执行:
(1)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
(2)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
(3)海外采购商/供货商名录报告;
(4)重点行业研究报告;
(5)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
3.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增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对中小外贸企业参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定期开展的风险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所产生的差旅费用予以支持,支持标准按《使用细则》规定执行。
上述资金支持项目原则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限额按《使用细则》规定执行。
六、支持方式
企业项目均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所在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凡涉及中国人民币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不包含的外币,先折算成美元再折算成人民币。
七、资质申请和资金申请。
(一)资质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请资金时,应上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系统(http://zxkt.mofcom.gov.cn)注册申请资质,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纸质材料,由相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网上对企业提交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
(二)资金申请。申请单位按当年度工作通知文件规定的时限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系统(http://zxkt.mofcom.gov.cn)填报资金申请。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递交资金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资金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八、其他事项
(一)资金原则上不支持现金支付的项目。
(二)项目单位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编制材料目录并按顺序印制成册。同时,必须随附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有公司印章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的声明文件。
(三)各市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更好地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通知相关规定由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办理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述两单位有关部门咨询与反馈。(海南省商务厅:65331535;海南省财政厅:68531765)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7日
来源 | 海南日报、海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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