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促进金融业发展措施出台 新注册机构最高可获得1.3 亿元奖励
近日,海南商用地产网获悉,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吸引金融机构入驻、打造财富管理中心、促进资本市场快速发展、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加快绿色金融发展、打造金融产业集聚区、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推动消费金融创新发展、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吸引培养金融人才、补贴办公用房经费”十二方面,加强扶持海口金融业发展,加快实现“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精品型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助力海南自由贸易区建设。
为吸引金融企业入驻海口,《通知》内容表明,对在海口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实缴注册资本,可获得最高金额不超过 1.3 亿元的资金奖励。对在海口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直属子公司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法人地位的国际性金融协会等组织营运中心入驻海口,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海口市政府致力于打造财富管理中心,从财富管理金融机构、规模发展、投资专项、创投风投机构、税收政策等五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对注册于海口新设立的银行理财公司、证券资管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信托公司(含家族管理办公室等)、资产管理公司,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5 亿元;根据信托等财富管理规模,按照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奖励;对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海口市注册登记且开展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投资规模,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注册在海口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海口市辖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税收优惠方面,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促进资本市场快速发展。《通知》表示,对交易场所入驻、交易场所发展、鼓励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发展、企业上市、上市挂牌中介、融资奖励、转让限售股等七个方面做了详细要求。对在沪深交易所(含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海口市注册的企业,给予奖励 3000 万元。对在海口市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受理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的机构和个人股东,按其地方贡献留成部分的 95%给予奖励。
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海口政府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企业资质认定支持,鼓励金融科技企业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鼓励企业金融技术创新,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加快绿色金融发展。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最高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对开展经认定的绿色贷款(绿色保险)业务的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
打造金融产业集聚区。海口通过对金融产业园区给予支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产业集聚区建设、产业园运营补贴优惠、招商中介奖励等方式加强产业聚集效应。对于满足条件的产业园及孵化器项目团队,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 100万元的业务经费补贴。
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海口从金融租赁融资补贴、融资租赁补贴、出口退税政策、支持业务创新四方面扩大融资租赁业务。对为海口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给予融资总额 1%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推动消费金融创新发展。《通知》明确表示,海口支持创新机构申设相关牌照、鼓励消费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支持消费金融产业链生态体系构建。支持消费金融产业链上下游导流、产品设计、风控、贷后管理等金融服务企业入驻海口,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50 万元。
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为了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海口通过完善科技保险保费资金支持机制、创新科技金融产品等一系列措施,保证融合发展。对科技型企业在科技保险机构购买科技保险基础险种以及经海南银保监局备案确认的科技保险险种,按保费支出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通过对营业网点奖励、促进农村金融扩大规模、鼓励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等措施,促进普惠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机构在海口市区域内每新增加 1 个营业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上年度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达到 2 亿元(含)以上的(统计口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贷款余额增量 0.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吸引培养金融人才。为了扩大海南金融业人才队伍,海口政府释放了相关红利:设置人才贡献奖励、鼓励金融人才实习和挂职交流、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质、建设金融智库中心、提供配套公共服务优惠。符合条件的人才可获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补贴办公用房经费。对于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海口政府将提供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租赁办公用房补助。在海口市新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或自建费用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获得补助的办公用房10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在海口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 5 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 3 年分别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 50%给予补贴,后 2 年按照 25%比例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本项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金融企业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来源 | 海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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