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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大对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海南:加大对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admin·2020-02-12 15:51 浏览量:2
2月11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人社厅、省审计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惠金融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严格名单制管理”、“明确贴息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专款专用”等方面进行了工作安排,确保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有关普惠金融政策落到实处。  通知全文如下:  琼财金〔2020〕91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

       2月11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人社厅、省审计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惠金融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严格名单制管理”、“明确贴息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专款专用”等方面进行了工作安排,确保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有关普惠金融政策落到实处。


  通知全文如下:


  琼财金〔2020〕91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惠金融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审计局、人事劳动保障局,人民银行辖区各市县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   (琼府〔2020〕11号)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普惠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注册地在海南,下同)新增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和30%给予贴息;对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30%给予贴息。上述贷款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单笔贷款的省级财政贴息,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可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严格名单制管理


  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执行。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确定后,提供名单给省财政厅。


  (二)贴息资金申请流程


  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于2020年5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申请贴息支持,由省财政厅汇总报送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对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申请贴息支持。


  (三)贴息资金拨付流程


  享受贴息支持的企业应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报送贷款银行加盖公章的还本付息凭证,省财政厅根据实际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和计息期限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相关借款企业。


  (四)确保专款专用


  享受贴息支持的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对我省已发放的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均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的贷款不适用《海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财金规〔201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仍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可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贴息资金申请流程


  个人和借款企业可在贷款到期1个月前向经办银行书面提出展期还款申请,由经办银行初审通过的报人社部门复核,复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贴息资金拨付流程


  展期利率按原贷款合同利率执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原贴息标准按季度进行贴息;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原贴息标准按季度进行贴息。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至经办银行。


  (三)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我省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和经办银行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特事特办,优先给予支持。


  三、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将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相关贷款银行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省审计厅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审计厅

  2020年2月11日


  来源 | 海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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