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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8月1日起施行

admin·2020-07-03 16:49 浏览量:2
记者从省新闻办7月2日上午举行的《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建立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为更好地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条例通过制度创新,允许境外商事调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商事调解。  《条例》共5章49条,从四个方面对化解纠纷的机制、渠道和服务平台予以规范。《条例》通过化解...

      记者从省新闻办7月2日上午举行的《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建立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为更好地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条例通过制度创新,允许境外商事调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商事调解。


  《条例》共5章49条,从四个方面对化解纠纷的机制、渠道和服务平台予以规范。《条例》通过化解主体多元化、化解主体联动化、化解途径多样化等多种化解纠纷途径,构建了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化解纠纷机制。同时,为了充分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解决纠纷的新要求,《条例》还总结推广“网上枫桥”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化解纠纷申请、协商、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事务,支持通过电话、在线文字、语音、视频方式在线化解纠纷。


  《条例》明确了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主体和调解范围,规定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可以依法成立商事调解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商事调解活动;明确建立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利用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员可以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可以参照人民调解程序调解行业纠纷,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等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可以提供纠纷调解服务或者参与纠纷调解工作。


  《条例》鼓励和支持在劳动争议、道路交通、医疗卫生、旅游、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矛盾纠纷集中的领域,探索建立专业化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同时规定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综合性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来源 |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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