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印发海南自贸港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第39号令,全文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自贸港版比全国版、自贸区版更开放!进一步推动海南自贸港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采用“负面清单”形式管理,国家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已于2020年6月23日出台。
《海南自贸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共十一个行业27条内容,对比自贸区版实现了进一步开放。同时,清单将不断缩减,逐步实现海南自贸港投资自由便利,这再次彰显了我国不断开放的决心,为自贸港建设注入强劲动力!
海南版清单主要特点
一、推进增值电信、教育等重点领域开放。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取消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和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促进海南汇聚数据,发展数字经济。允许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办学,支持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
二、扩大商务服务对外开放。法律服务领域,允许外商投资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更好满足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咨询和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市场调查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且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三、放宽制造业、采矿业准入。制造业领域,将全国和自贸试验区“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提前实施,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汽车产业率先开放。采矿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的规定,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矿业领域内外资一致的措施实施管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全文
来源 | 海南自由贸易港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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