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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版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将实施

海南新版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将实施

admin·2019-07-30 10:42 浏览量:9
记者今天从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发展,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编制了《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于7月29日至8月2日面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社会各方可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据悉,《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

记者今天从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发展,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编制了《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于7月29日至8月2日面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社会各方可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据悉,《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每年修订一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其中,禁止类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明时间的现有产能要按期限退出;禁止类包括6大门类、21个大类、22条管理措施。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包括两大门类、12个大类、13条管理措施。


  同时,其适用范围指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此外,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需采取或享受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记者还获悉,《目录》中特别管理措施后列出的时间点,是现有存量全部退出的时间节点,如胡椒传统泡水脱皮技术(2021年)表示须在2021年前全部退出。


  此外,该《目录》服务企业发展专项小组组长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做好年度总结、信息交流。专项小组各行业成员单位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修订等工作,认真落实专项小组会议有关议定事项,指导各市县严格执行《目录》;结合部门职能,强化标准约束,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与专项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


  征求意见方式


  一、信件: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大楼849室(570203)


  二、电子邮件:hnchanyechu@163.com


  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

  (征求意见稿)

  (2019年版)


  说明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9号),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编制了《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编制体例


  本《目录》是落实“海南生态环境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要求”及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上做加法,在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方面提出比国家更严格的要求。《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其中,禁止类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明时间的现有产能要按期限退出;禁止类包括6大门类、21个大类、22条管理措施。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包括两大门类、12个大类、13条管理措施。


  适用范围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需采取或享受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二)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在途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属于《目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不适用于《目录》。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于《目录》。


  (三)《目录》中的园区指《海南省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布局调整优化方案》确定的省重点产业园区和市县政府认定的园区。


  (四)特别管理措施后列出的时间点,是现有存量全部退出的时间节点,如胡椒传统泡水脱皮技术(2021年)表示须在2021年前全部退出。 


  管理使用


  (一)本省行政区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省、市(县)、园区相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依托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服务企业发展专项小组,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执行情况督查等工作。


  (三)服务企业发展专项小组组长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做好年度总结、信息交流。专项小组各行业成员单位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修订等工作,认真落实专项小组会议有关议定事项,指导各市县严格执行《目录》;结合部门职能,强化标准约束,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与专项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


  (四)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目录》,从其相关规定。


  (五)《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每年修订一次。








 

  来源 | 海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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